一、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6條第3款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消防設施是指消防供配電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聯動系統、消火栓給水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7號)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十條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四)建筑消防設施是否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是否完好有效;
二、減少安全隱患,規避法律風險。消防檢測是檢測建筑物的消防設備、消防設施是不是可以正常工作,檢驗設計的消防系統在火災發生時是不是可以正常發揮作用。
三、消防檢測報告是消防驗收時必不可少的材料,同時也是檢測設備及工程是否合格和達標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