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出口是指保證人員安全疏散的樓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門。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設置2個安全出口并且使人員能夠雙向疏散是建筑安全疏散設計的基本原則。單、多層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數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公共建筑內的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塑全岑9的數城應經過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議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
(2)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筑面積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數不超過50人的單層公共建筑;
(3)除醫院、療養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外,--安全規定的公共建筑。
(4)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L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笠在獨立的建筑內。當消防維保必須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宜設母獨立的安全出口。
(5)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公共建筑,當設不少于2部疏散樓梯且頂層局部升商部位的層數不超過2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每層建筑面積小于等200m2時,該局部高出部位可設置1部與下部主體建筑樓梯間直接連通的疏散樓梯.但至少應另外設L1個直通主體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該上人平屋面應符合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