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檢測服務對建筑工程消防驗收規定分享
--條 為規范消防驗收行為,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及《建筑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建筑內部裝修工程竣工后實施的消防驗收。
第三條 消防驗收的實施程序和抽查內容應嚴格執行《建筑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暫行辦法》和本規定相關規定。其中,建筑疏散樓梯形式子項必須全部進行現場核查。
第四條 建筑工程的消防驗收由公安消防機構組織實施,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等單位予以配合。對于重點工程及規模較大、功能較復雜的項目,應由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代表以及滅火戰訓人員現場參加驗收。公安消防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實施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可參照正式驗收內容和要求實施。
第五條 總隊應加強建筑工程消防驗收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初次從事建筑工程消防驗收人員,必須參加并通過由總隊組織的實踐業務能力培訓和考核。
第六條 公安消防機構在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階段應告知申請人消防驗收需審查的資料清單。業主申請建筑工程消防驗收資料不全時,公安消防機構不予受理,并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資料。
第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嚴格審查建筑工程消防驗收資料。
(一)審查《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中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真實,申報表蓋章欄應簽寫明確意見、日期并加蓋公章。
(二)審查工程驗收所受理的建筑工程或裝修工程的設計圖紙是否符合要求:
1、除簡易工程范圍內的裝修工程外,建筑施工圖應蓋設計單位出圖章、注冊建筑師注冊章,其他施工圖應加蓋設計單位出圖章;
2、審查設計單位或裝修設計單位資質原件,凡不具備消防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裝修單位,其所出具的設計圖紙不予受理。情節嚴重的,應書面向總隊報告,由總隊會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3、竣工圖紙與申報審核圖紙不一致時,建設單位必須提供由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材料,當存在較大設計變更時,應重新進行消防設計審核。
(三)審查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內容是否完整。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包括電氣檢測報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以及各類消防設施調試記錄和隱蔽工程施工記錄。
(四)審查消防工程施工單位資質原件、施工技術人員消防從業資格證書原件以及建設單位落實公安部61號令資料等其他有關資料。
(五)審查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建筑內部裝修材料見證取樣、抽樣檢驗報告及其它燃燒性能證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燒性能證明材料。
第八條 消防監督人員應根據《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暫行辦法》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現場測試,對電氣檢測報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結論與現場抽查情況不符合的,應及時將相關情況上報總隊,由總隊統一對出具不實報告的檢測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公安消防機構基于現場抽查情況對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不采信時,應及時要求業主進行隱患整改。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將所有使用的建筑內部裝修材料(混凝土、實體磚墻、石膏板等常見不燃材料除外)向具備相應資質的--法定檢測機構送檢,并取得其出具的檢驗報告和燃燒性能證明材料。
第十條 建筑內部裝修送檢抽樣材料的選定,應采用監理等第三方見證抽樣方式。
第十一條 消防驗收的評定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消防驗收評定的內容、數量和方法,必須嚴格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實施和判定。對消防驗收結論為合格的建筑工程項目中存在的問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在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中予以明確,具體格式參照附件。
第十二條 各級公安消防機構應定期按照一定比例對下級公安消防機構所驗收完畢的項目進行抽查。其中總隊以支隊驗收項目為主,以大隊驗收項目為次,抽查比例為1—5%;支隊對大隊驗收項目進行抽查,抽查比例為3—5%。抽查情況總隊每年不少于一次進行通報。凡發現消防監督人員有不履行職責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凡屬于簡易工程范圍內的項目,繼續按照總隊《關于印發《江西省公安消防機構貫徹落實〈全省公安機關服務和諧創業富民興贛的工作意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贛公消發[2005]48號)規定直接在窗口辦結。我省簡易工程范圍如下:
1、原有建筑的總平面布局、使用功能和建筑消防設施等均不發生變化,且建筑面積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內部裝修工程(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易燃易爆場所除外);
2、六層及六層以下、且建筑面積小于500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不含成片開發的住宅區內的住宅);
3、縣及縣級以上政府批準的建筑面積小于1000平方米的臨時建筑(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易燃易爆場所的臨時建筑除外)。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審批流程必須通過外網向社會進行公開,建筑工程驗收審批流程公開以各設區市消防支隊為單位進行發布,同時數據定期向總隊匯總。流程公開內容按照支隊驗收查詢表、支隊復查驗收查詢表、大隊驗收查詢表、大隊復查性驗收查詢表四類格式統一對外發布。
第十五條 公安消防機構建審人員應高度重視并實施施工監督檢查。凡檢查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存在違法行為或無資質、越資質進行施工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應書面向總隊報告,由總隊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對施工單位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審批流程如下:
業主組織自驗 申請驗收 資料審查 窗口受理
現場驗收 經辦驗收人意見填寫 驗收復核人意見填寫
行政審批人意見填寫 發出驗收意見書
經辦驗收人員填寫上網審批件 支隊(大隊)行政主官簽發 網上公開。
第十七條 驗收結束后,由驗收負責人負責將消防驗收相關資料及圖紙以工程為單位歸卷存檔,并及時納入單位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公安消防總隊防火部負責解釋,自2008年 月 日起正式實施。之前總隊文件有關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條 為規范消防驗收行為,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及《建筑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建筑內部裝修工程竣工后實施的消防驗收。
第三條 消防驗收的實施程序和抽查內容應嚴格執行《建筑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暫行辦法》和本規定相關規定。其中,建筑疏散樓梯形式子項必須全部進行現場核查。
第四條 建筑工程的消防驗收由公安消防機構組織實施,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等單位予以配合。對于重點工程及規模較大、功能較復雜的項目,應由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代表以及滅火戰訓人員現場參加驗收。公安消防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實施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可參照正式驗收內容和要求實施。
第五條 總隊應加強建筑工程消防驗收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初次從事建筑工程消防驗收人員,必須參加并通過由總隊組織的實踐業務能力培訓和考核。
第六條 公安消防機構在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階段應告知申請人消防驗收需審查的資料清單。業主申請建筑工程消防驗收資料不全時,公安消防機構不予受理,并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資料。
第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嚴格審查建筑工程消防驗收資料。
(一)審查《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中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真實,申報表蓋章欄應簽寫明確意見、日期并加蓋公章。
(二)審查工程驗收所受理的建筑工程或裝修工程的設計圖紙是否符合要求:
1、除簡易工程范圍內的裝修工程外,建筑施工圖應蓋設計單位出圖章、注冊建筑師注冊章,其他施工圖應加蓋設計單位出圖章;
2、審查設計單位或裝修設計單位資質原件,凡不具備消防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裝修單位,其所出具的設計圖紙不予受理。情節嚴重的,應書面向總隊報告,由總隊會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3、竣工圖紙與申報審核圖紙不一致時,建設單位必須提供由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材料,當存在較大設計變更時,應重新進行消防設計審核。
(三)審查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內容是否完整。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包括電氣檢測報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以及各類消防設施調試記錄和隱蔽工程施工記錄。
(四)審查消防工程施工單位資質原件、施工技術人員消防從業資格證書原件以及建設單位落實公安部61號令資料等其他有關資料。
(五)審查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建筑內部裝修材料見證取樣、抽樣檢驗報告及其它燃燒性能證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燒性能證明材料。
第八條 消防監督人員應根據《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暫行辦法》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現場測試,對電氣檢測報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結論與現場抽查情況不符合的,應及時將相關情況上報總隊,由總隊統一對出具不實報告的檢測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公安消防機構基于現場抽查情況對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不采信時,應及時要求業主進行隱患整改。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將所有使用的建筑內部裝修材料(混凝土、實體磚墻、石膏板等常見不燃材料除外)向具備相應資質的--法定檢測機構送檢,并取得其出具的檢驗報告和燃燒性能證明材料。
第十條 建筑內部裝修送檢抽樣材料的選定,應采用監理等第三方見證抽樣方式。
第十一條 消防驗收的評定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消防驗收評定的內容、數量和方法,必須嚴格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實施和判定。對消防驗收結論為合格的建筑工程項目中存在的問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在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中予以明確,具體格式參照附件。
第十二條 各級公安消防機構應定期按照一定比例對下級公安消防機構所驗收完畢的項目進行抽查。其中總隊以支隊驗收項目為主,以大隊驗收項目為次,抽查比例為1—5%;支隊對大隊驗收項目進行抽查,抽查比例為3—5%。抽查情況總隊每年不少于一次進行通報。凡發現消防監督人員有不履行職責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凡屬于簡易工程范圍內的項目,繼續按照總隊《關于印發《江西省公安消防機構貫徹落實〈全省公安機關服務和諧創業富民興贛的工作意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贛公消發[2005]48號)規定直接在窗口辦結。我省簡易工程范圍如下:
1、原有建筑的總平面布局、使用功能和建筑消防設施等均不發生變化,且建筑面積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內部裝修工程(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易燃易爆場所除外);
2、六層及六層以下、且建筑面積小于500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不含成片開發的住宅區內的住宅);
3、縣及縣級以上政府批準的建筑面積小于1000平方米的臨時建筑(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易燃易爆場所的臨時建筑除外)。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審批流程必須通過外網向社會進行公開,建筑工程驗收審批流程公開以各設區市消防支隊為單位進行發布,同時數據定期向總隊匯總。流程公開內容按照支隊驗收查詢表、支隊復查驗收查詢表、大隊驗收查詢表、大隊復查性驗收查詢表四類格式統一對外發布。
第十五條 公安消防機構建審人員應高度重視并實施施工監督檢查。凡檢查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存在違法行為或無資質、越資質進行施工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應書面向總隊報告,由總隊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對施工單位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審批流程如下:
業主組織自驗 申請驗收 資料審查 窗口受理
現場驗收 經辦驗收人意見填寫 驗收復核人意見填寫
行政審批人意見填寫 發出驗收意見書
經辦驗收人員填寫上網審批件 支隊(大隊)行政主官簽發 網上公開。
第十七條 驗收結束后,由驗收負責人負責將消防驗收相關資料及圖紙以工程為單位歸卷存檔,并及時納入單位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公安消防總隊防火部負責解釋,自2008年 月 日起正式實施。之前總隊文件有關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