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檢方應事先約定檢測的內容、時間和面積,并簽訂《檢測約定書》。
二、受檢方應提供相關資料,如圖紙、驗收工程(消防審核意見書)、隱蔽工程記錄等。
三、檢測方原則上不操作受檢設施,必要時需在受檢方相關人員配合下進行。
四、受檢方對檢測結果如有異議,可現場復測,確認后在檢測記錄上簽字。
五、測檢測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測報告。
為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充分發揮建筑消防設施防災滅火的作用,確保建筑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1996第30號令關于《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和公通字1996第21號文《關于加緊建立和認真落實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建立了建筑消防設施的北京消防檢測技術檢測制度。
北京市消防局發出了關于對建筑消防設施開展北京消防檢測技術檢測、辦理消防設施合格證(牌)的通告,通告中規定:凡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消防設施投入運行前必須先由具備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技術檢測,合格后再由公安消防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頒發消防設施合格證(牌)。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工程,公安消防機構一律不予驗收,不得投入使用。對于已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設施實行北京消防檢測定期年檢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消防設施每年進行一次北京消防檢測消防技術檢測。
北京市消防局發出了關于對建筑消防設施開展北京消防檢測技術檢測、辦理消防設施合格證(牌)的通告,通告中規定:凡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消防設施投入運行前必須先由具備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技術檢測,合格后再由公安消防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頒發消防設施合格證(牌)。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工程,公安消防機構一律不予驗收,不得投入使用。對于已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設施實行北京消防檢測定期年檢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消防設施每年進行一次北京消防檢測消防技術檢測。